|
案件名称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保障中心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瑶湖芦沙河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项目案 |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5〕第011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11月3日 |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
居民身份证号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保障中心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曹鹏 |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12360100MB1F5045X9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保障中心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芦源村土地建设瑶湖芦沙河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项目,现场未完工。该违法用地16394.54平方米(24.59亩),其中耕地1049.0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1089.22平方米,建设用地4256.29平方米。现场部分场地硬化,其余为场地平整,其中硬化场地占地面积6485.68平方米,平整场地占地面积9908.86平方米。经核实,该项目已纳入《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判定该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638.55平方米,在建设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847.13平方米。该宗地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违法占地处罚标准的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6394.54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芦源村。 二、按占用耕地1049.0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29418元(陆拾贰万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按占用其他农用地11089.2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326766元(叁佰叁拾贰万陆仟柒佰陆拾陆元),按占建设用地4256.2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25629元(肆拾贰万伍仟陆佰贰拾玖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4381813元(肆佰叁拾捌万壹仟捌佰壹拾叁元)。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638.55平方米。 |
|||||||
|
处理结果 |
|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
处罚生效期 |
2025年11月3日 |
处罚截止期 |
|
|||||
|
备 注 |
|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保障中心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瑶湖芦沙河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项目案
- 扫码浏览



赣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