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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南昌理工学院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校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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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4〕第4003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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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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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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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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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理工学院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邱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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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360000727756749C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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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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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理工学院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开始擅自占用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大道901号的土地126902.47平方米(其中耕地18861.32平方米,林地10459.9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4228.37平方米,建设用地62119.68平方米,未利用地11233.15平方米)建设校园。现场已建成11栋五层房屋和5栋一层房屋,2个钢棚,部分硬化场地和硬化道路,以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总计29560.7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8946.24平方米(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建筑面积为8903.71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筑面积为30042.53平方米),其余土地做了绿化和推填土。该地块中5005.82平方米土地属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北山村、4735.5平方米土地属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五联村,117161.15平方米国有土地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代管。该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理工学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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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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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005.82平方米土地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北山村、4735.5平方米土地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五联村,117161.15平方米国有土地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 二、按占用18861.3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20642.44元(叁拾贰万零陆佰肆拾贰元肆角肆分);按占用林地10459.9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4228.37平方米和未利用地11233.1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21450.29元(叁拾贰万壹仟肆佰伍拾元贰角玖分);按占用建设用地62119.6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6359.04元(壹拾捌万陆仟叁佰伍拾玖元零肆分),以上罚款总额为828451.77元(捌拾贰万捌仟肆佰伍拾壹元柒角柒分)。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903.7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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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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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6902.47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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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4年10月14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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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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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校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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