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主体
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的,还需抵押权人一并申请)。
三、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清单 |
资料类型 |
需求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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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不动产 |
税务 |
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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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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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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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授权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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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买卖合同(无需网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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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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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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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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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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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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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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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正常户外,正常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存量房转移,买方凭卖方开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可直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卖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该不动产销售所涉的各项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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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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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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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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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核实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2.一并申请水电气过户材料清单:①供水部门:用水客户号、转让方须结清水费。②燃气部门:燃气客户号、一张清晰的气表读数照片(仅限线上业务由申请人上传)、转让方须结清燃气费。③供电部门:电表用电户号、转让方须结清电费; 3.未解除抵押转移登记材料清单:①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未解除抵押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②如需更换抵押权人,应同时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由变更前的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未解除抵押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由变更后的抵押权人提供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③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④抵押权人需一并申请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4.如在税收管理系统中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户”等无法办理的企业,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房屋所在的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5.对于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不完备或不清晰的需现场进行权籍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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