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主体
1、单方申请。
2、双方共同申请(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清单 |
资料类型 |
需求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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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不动产 |
税务 |
房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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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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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授权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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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役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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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情形的,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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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材料: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提供需役地权利人拒绝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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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核实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