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江西香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 香稠生态农业观光塔项目案 |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5〕第6003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6年3月 6日 |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
居民身份证号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江西香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熊正星 |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2MA35P45730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江西香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开始占用新建区联圩镇象湖村土地54.24平方米(0.08亩)建设香稠生态农业观光塔项目,其中耕地54.24平方米(0.08亩),现场均已硬化并完工,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4.24平方米。该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江西香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版)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新建区联圩镇象湖村土地54.24平方米至新建区联圩镇象湖村; 二、按占用耕地54.2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22.08元(玖佰贰拾贰元零捌分);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4.24平方米。 |
|||||||
|
处理结果 |
|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
处罚生效期 |
2026年3月6日 |
处罚截止期 |
|
|||||
|
备 注 |
|
|||||||
江西香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香稠生态农业观光塔项目案
- 扫码浏览



赣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