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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南昌北二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南昌北二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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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5〕第01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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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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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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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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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北二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荣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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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5MA3AMK7F3Q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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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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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北二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超出先行用地批准范围,于2025年11月开始擅自占用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樵舍镇建设村土地建设南昌北二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现场未完工。该违法用地1987.48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59.97平方米,耕地,522.1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38平方米。现场建设有桥墩,其余为场地平整,其中桥墩占地面积64.11平方米,平整场地占地面积1923.37平方米。经核实,该项目已纳入《南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中,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判定该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4.11平方米。该宗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南昌北二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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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违法占地处罚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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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987.48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樵舍镇建设村委会。 二、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459.9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67976元(壹佰壹拾陆万柒仟玖佰柒拾陆元),按占用耕地522.1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13278元(叁拾壹万叁仟贰佰柒拾捌元),按占其他农用地5.3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14元(壹仟陆佰壹拾肆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482868元(壹佰肆拾捌万贰仟捌佰陆拾捌元)。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4.11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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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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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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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5年12月19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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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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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北二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南昌北二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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