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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华实验学校未经批准 非法占地建设操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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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5〕第700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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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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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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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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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华实验学校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郑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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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12360121566298870U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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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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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华实验学校在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开始占用高新区鲤鱼洲管理处五星垦殖场土地 6058.68平方米(均为耕地)建设操场。2024年9月完工,现场建设有硬化设施、绿化及部分平整场地,硬化设施占地面积3471.94平方米,绿化占地面积2572.58平方米,平整场地占地面积14.16平方米。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471.94平方米。该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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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以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违法占地处罚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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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058.68平方米土地至南昌高新区鲤鱼洲管理处五星垦殖场。 二、按占用耕地6058.6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3635208元(叁佰陆拾叁万伍仟贰佰零捌元)。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471.94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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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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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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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5年12月29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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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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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华实验学校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操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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