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江西盛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道路边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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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4〕第006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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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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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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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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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江西盛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曹开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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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1MACELWTD47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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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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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江西盛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擅自占用红谷滩区生米街道东城村土地3753.69平方米、龙兴街道山图村土地1376.75平方米,共占用土地5130.44平方米(7.7亩,其中占用耕地4293.5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760.4平方米,建设用地76.47平方米),建设道路边坡,已完工。现该地块中道路硬化面积69.12平方米,其余5061.32平方米道路边坡未硬化。在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0.98平方米,在建设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8.14平方米。该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江西盛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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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违法占地处罚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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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76.75平方米土地至红谷滩区龙兴街道山图村,退还非法占用的3753.69平方米土地至红谷滩区生米街道东城村。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50.9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按占用耕地4293.5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576142元(贰佰伍拾柒万陆仟壹佰肆拾贰元),按占用其他农用地760.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28120元(贰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元),按占建设用地76.4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647元(柒仟陆佰肆拾柒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811909元(贰佰捌拾壹万壹仟玖佰零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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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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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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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5年3月27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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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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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盛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道路边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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