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道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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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5〕第00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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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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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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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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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魏小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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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575675163XU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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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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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15日开始占用湾里管理局招贤镇港下村土地1273.13平方米(其中耕地1181.28平方米,未利用地91.85平方米)修建道路,现场已完工。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181.28平方米,在未利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91.85平方米。该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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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违法占地处罚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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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73.13平方米土地至湾里管理局招贤镇港下村。 二、按占用耕地1181.2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08768元(柒拾万零捌仟柒佰陆拾捌元),按占未利用地91.8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185元(玖仟壹佰捌拾伍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717953元(柒拾壹万柒仟玖佰伍拾叁元)。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181.28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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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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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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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5年4月27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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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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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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