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向日葵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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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4〕第014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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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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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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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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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向日葵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涂红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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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5578791873K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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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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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向日葵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开始占用南昌市湾里区太平镇南源村土地 887.01平方米(均为耕地)建设3栋木制房屋,现场已完工。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87.01平方米。该地块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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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版)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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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土地887.01平方米至南昌市湾里区太平镇南源村。 二、按占用耕地887.0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5079.17元(壹万伍仟零柒拾玖元壹角柒分)。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87.01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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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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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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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4年12月13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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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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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向日葵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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