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进贤经开区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堆弃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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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4〕第00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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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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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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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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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进贤经开区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曹仕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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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4MA37UT2K8T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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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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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进贤经开区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开始占用进贤县温圳镇东岗村土地 17148.01平方米(25.7亩)堆弃土,其中耕地13672.16平方米(20.51亩),其他农用地897.27平方米,未利用地2578.58平方米。该地块均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因该案占用耕地超过10亩,执法小组依程序申请了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经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小组组织专家鉴定,耕地破坏程度为轻度破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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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违法占地处罚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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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进贤县温圳镇东岗村土地17148.01平方米至进贤县温圳镇东岗村。 二、按占用耕地13672.1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203296元(捌佰贰拾万零叁仟贰佰玖拾陆元),按占用其他农用地897.2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69181元(贰拾陆万玖仟壹佰捌拾壹元),按占未利用地2578.5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57858元(贰拾伍万柒仟捌佰伍拾捌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8730335元(捌佰柒拾叁万零叁佰叁拾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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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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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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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4年11月27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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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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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经开区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堆弃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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