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新建区象山镇井岗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 新增产业项目办公用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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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2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8月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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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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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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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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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新建区象山镇井岗村委会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万建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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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4360112ME29818944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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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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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新建区象山镇井岗村委会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象山镇井岗村838.61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547.35平方米;林地113.23平方米;其它农用地178.03平方米)建设新增产业项目办公用房。现场地面已建成1栋两层的房屋及硬化场地,房屋占地面积724.05平方米,建筑面积1448.1平方米,剩余硬化土地面积114.56平方米。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15.13平方米,除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其他土地均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新建区象山镇井岗村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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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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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38.61平方米土地至新建区象山镇井岗村。 二、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3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562.6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三、按占用115.1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2104元(玖万贰仟壹佰零肆圆);按占用432.22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59332元(贰拾伍万玖仟叁佰叁拾贰圆);按占用113.23平方米林地和178.03平方米其它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7378元(捌万柒仟叁佰柒拾捌圆);以上罚款总额为438814元(肆拾叁万捌仟捌佰壹拾肆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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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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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38.61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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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8月30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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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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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象山镇井岗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新增产业项目办公用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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