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关注·微信
微博
返回顶部

南昌锌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纬二路案

发布时间:2023-07-28 15:43:22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字体:

案件名称

南昌锌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纬二路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2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37

25

当 事 人

个人

自然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南昌锌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魏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352098611H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南昌锌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8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土地9860.37平方米(其中耕地102.01平方米,建设用地9758.36平方米)建设纬二路。其中石埠镇乌城村土地299.37平方米,新丰垦殖场土地9561平方米。现场已建成8107.78平方米硬化道路(其中,农用地94.77平方米,建设用地8013.01平方米),其余土地为绿化土地。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锌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99.37平方米土地至石埠镇乌城村;退还非法占用的9561平方米土地至新丰垦殖场。

二、按占用102.0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734.17元(壹仟柒佰叁拾肆圆壹角柒分);按占用9758.3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9275.08元(贰万玖仟贰佰柒拾伍圆零捌分);以上罚款总额为31009.25元(叁万壹仟零玖圆贰角伍分)。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94.77平方米。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860.37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3725

处罚截止期

分享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分享文章到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