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万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 非法占地建设加油站出入口道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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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19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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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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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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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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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万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万幼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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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5MA38491G3N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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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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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南昌万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金桥乡三和村土地5889.18平方米(其中耕地482.66平方米,林地4163.67平方米,其它农用地49.34平方米,未利用地1193.51平方米)建设加油站出入口道路。现场已全部硬化建成道路。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1518.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72.57平方米,未利用地45.5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4371.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23.1平方米,未利用地1147.95平方米),不占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万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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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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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889.18平方米土地至金桥乡三和村。 二、按占用482.6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89596元(贰拾捌万玖仟伍佰玖拾陆圆);按占用4163.67平方米林地和49.34平方米其它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63903元(壹佰贰拾陆万叁仟玖佰零叁圆);按占用1193.51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9351元(壹拾壹万玖仟叁佰伍拾壹圆);以上罚款总额为1672850元(壹佰陆拾柒万贰仟捌佰伍拾圆)。 三、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3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1472.5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四、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3223.1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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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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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889.18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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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6月20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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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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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万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加油站出入口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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