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 非法占地修建320国道辅路及人行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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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21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6月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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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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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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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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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万炎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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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6012201453509X0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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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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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望城镇三联村土地288.47平方米(其中耕地5.97平方米,建设用地282.5平方米)修建320国道辅路及人行道。现场已建成252.22平方米硬化道路(均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余土地为绿化用地。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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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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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88.47平方米土地至望城镇三联村。 二、按占用5.9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1.49元(壹佰零壹圆肆角玖分);按占用282.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47.5元(捌佰肆拾柒圆伍角);以上罚款总额为948.99元(玖佰肆拾捌圆玖角玖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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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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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88.47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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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6月6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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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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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修建320国道辅路及人行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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