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江西金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临时项目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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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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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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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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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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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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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江西金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章晓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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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6MA7LH85560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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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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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江西金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擅自占用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土地1969.82平方米(建设用地631.72平方米、未利用地1338.1平方米)建设临时项目部。该项目于2022年11月完工,现已建成板房4栋(2栋2层,2栋1层),占地面积508.45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808.62平方米,剩余1461.37平方米已全部硬化。经核实,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江西金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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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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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969.82平方米土地至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 二、按占用建设用地631.72平方米、未利用地1338.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96982元(壹拾玖万陆仟玖佰捌拾贰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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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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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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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4月18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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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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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临时项目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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