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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临时活动板房案

发布时间:2023-04-11 17:00:33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字体:

案件名称

梁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临时活动板房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1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34

4

当 事 人

个人

自然人姓名

梁某某

居民身份证号

360122********09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梁某某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67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西山镇龙桥村土地609.51平方米(均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临时活动板房和地面硬化,并于202110月开始进行改建扩建,扩建400.63平方米(均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进行建设临时活动板房和地面硬化。改建扩建占用土地合计1010.14平方米(均为集体建设用地)。现场已建成41层占地487平方米的临时活动板房,硬化地面523.14平方米。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版)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10.14平方米土地至新建区西山镇龙桥村。

二、对改建范围,按占用609.5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28.53元(壹仟捌佰贰拾捌圆伍角叁分),对扩建范围,按占用400.6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0063元(肆万零陆拾叁圆),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41891.53(肆万壹仟捌佰玖拾壹圆伍角叁分)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10.14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344

处罚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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