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梁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临时活动板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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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15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4月 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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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梁某某 |
居民身份证号 |
360122********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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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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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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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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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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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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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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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梁某某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西山镇龙桥村土地609.51平方米(均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临时活动板房和地面硬化,并于2021年10月开始进行改建扩建,扩建400.63平方米(均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进行建设临时活动板房和地面硬化。改建扩建占用土地合计1010.14平方米(均为集体建设用地)。现场已建成4排1层占地487平方米的临时活动板房,硬化地面523.14平方米。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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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版)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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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10.14平方米土地至新建区西山镇龙桥村。 二、对改建范围,按占用609.5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28.53元(壹仟捌佰贰拾捌圆伍角叁分),对扩建范围,按占用400.6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0063元(肆万零陆拾叁圆),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41891.53元(肆万壹仟捌佰玖拾壹圆伍角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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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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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10.14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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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4月4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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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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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临时活动板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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