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新建区金桥乡三和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新农村文化广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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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05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4月 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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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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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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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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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新建区金桥乡三和村委会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勒世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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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4360112ME29829778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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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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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新建区金桥乡三和村委会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9年4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金桥乡三和村土地2943.55平方米(其中耕地2770.5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73平方米)建设活动广场,并于2022年7月改建为新农村文化广场。现场建成2个1层的凉亭和部分硬化场地,凉亭占地面积99.05平方米,硬化面积2140.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239.91平方米,剩余土地为绿化景观。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新建区金桥乡三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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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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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943.55平方米土地至金桥乡三和村。 二、按占用2770.5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7099.35元(肆万柒仟零玖拾玖圆叁角伍分);按占用17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11元(壹仟贰佰壹拾壹圆);以上罚款总额为48310.35元(肆万捌仟叁佰壹拾圆叁角伍分)。 三、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3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239.9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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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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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943.55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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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4月4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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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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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金桥乡三和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新农村文化广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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