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 自来水加压泵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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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01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4月 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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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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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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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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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九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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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MA35J2XY42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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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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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南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望城镇小桥村土地2085.15平方米(均为耕地)建设自来水加压泵站。现场建成1栋1层的加压泵站和部分硬化场地,加压泵站占地面积521.55平方米,硬化面积931.5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453.12平方米,剩余土地为绿化景观。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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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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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085.15平方米土地至小桥村。 二、按占用2085.1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447.55元(叁万伍仟肆佰肆拾柒圆伍角伍分)。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453.1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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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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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085.15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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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4月6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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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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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自来水加压泵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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