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联圩镇丰云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街心公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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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3〕第4014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4月 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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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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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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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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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新建区联圩镇丰云村委会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熊运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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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4360112B37189732X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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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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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联圩镇丰云村委会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联圩镇丰云村土地8352.29平方米(其中坑塘水面1084.85平方米,建设用地7267.44平方米)建设街心公园。现场地面部分做了硬化并建成1条水泥辅路,道路硬化面积5484.13平方米(其中占用农用地673.08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4811.05平方米),剩余土地为绿化景观。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联圩镇丰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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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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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352.29平方米土地至联圩镇丰云村。 二、按占用1084.85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593.95元(柒仟伍佰玖拾叁圆玖角伍分);按占用7267.4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1802.32元(贰万壹仟捌佰零贰圆叁角贰分);以上罚款总额为29396.27元(贰万玖仟叁佰玖拾陆圆贰角柒分)。 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673.0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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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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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352.29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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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4月4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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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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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圩镇丰云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街心公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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