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梁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堆放砂石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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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2〕第4020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3月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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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 人 |
个 人 |
自然人姓名 |
梁某某 |
居民身份证号 |
360122********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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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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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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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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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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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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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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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梁某某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西山镇草山村土地4977.48平方米(其中耕地4814.48平方米,建设用地163平方米)堆放砂石。现场无建筑物,无硬化场地。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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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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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977.48平方米土地至草山村。 二、按占用4814.4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1846.16元(捌万壹仟捌佰肆拾陆元壹角陆分);按占用16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89元(肆佰捌拾玖元);以上罚款总额为82335.16元(捌万贰仟叁佰叁拾伍元壹角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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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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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977.48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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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3月28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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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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