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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堆放砂石案

发布时间:2023-03-31 16:17:25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字体:

案件名称

梁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堆放砂石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2〕第402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33

28

当事 人

个 人

自然人姓名

梁某某

居民身份证号

360122********09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 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梁某某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5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西山镇草山村土地4977.48平方米(其中耕地4814.48平方米,建设用地163平方米)堆放砂石。现场无建筑物,无硬化场地。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977.48平方米土地至草山村。

二、按占用4814.4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1846.16元(捌万壹仟捌佰肆拾陆元壹角陆分);按占用16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89元(肆佰捌拾玖元);以上罚款总额为82335.16元(捌万贰仟叁佰叁拾伍元壹角陆分)。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977.48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3328

处罚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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