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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欣淦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施工便道和工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1:48:55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字体:

案件名称

南昌欣淦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施工便道和工棚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2〕第401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32

27

当 事 人

个人

自然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南昌欣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2MA395G2F79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南昌欣淦置业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10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2019.43平方米土地(其中国有建设用地1741.98平方米,耕地277.45平方米)建设施工便道和工棚。其中国有建设用地1741.98平方米,由新建区欣悦湖街道代为管理;耕地277.45平方米,为长堎镇前进村集体土地。现已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成2栋一层活动板房,建筑面积281.32平方米,硬化道路1433.53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714.85平方米。其他土地进行了土地平整。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欣淦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77.45平方米土地至前进村,退还非法占用的1741.98平方米土地至欣悦湖街道。

二、按占用277.4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716.65元(肆仟柒佰壹拾陆元陆角伍分),按占用1741.9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225.94元(伍仟贰佰贰拾伍元玖角肆分),合计罚款为9942.59元(玖仟玖佰肆拾贰元伍角玖分)。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019.43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3227

处罚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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