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欣淦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施工便道和工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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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2〕第401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2月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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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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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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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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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欣淦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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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2MA395G2F79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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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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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南昌欣淦置业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2019.43平方米土地(其中国有建设用地1741.98平方米,耕地277.45平方米)建设施工便道和工棚。其中国有建设用地1741.98平方米,由新建区欣悦湖街道代为管理;耕地277.45平方米,为长堎镇前进村集体土地。现已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成2栋一层活动板房,建筑面积281.32平方米,硬化道路1433.53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714.85平方米。其他土地进行了土地平整。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欣淦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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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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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77.45平方米土地至前进村,退还非法占用的1741.98平方米土地至欣悦湖街道。 二、按占用277.4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716.65元(肆仟柒佰壹拾陆元陆角伍分),按占用1741.9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225.94元(伍仟贰佰贰拾伍元玖角肆分),合计罚款为9942.59元(玖仟玖佰肆拾贰元伍角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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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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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019.43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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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2月27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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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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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欣淦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施工便道和工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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