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南昌市新建区农村水环境村点污水处理项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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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2〕第4018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1月 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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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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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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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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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邱新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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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60122014535217Y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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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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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开始擅自占用新建区望城镇三联村土地7012.18平方米(其中耕地5963.88平方米,林地1048.3平方米)建设南昌市新建区农村水环境村点污水处理项目。现场已建成排污沟渠,无其他建筑物及设施。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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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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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012.18平方米土地至三联村。 二、按占用5963.8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78328元(叁佰伍拾柒万捌仟叁佰贰拾捌圆);按占用1048.3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14490元(叁拾壹万肆仟肆佰玖拾圆);以上罚款总额为3892818元(叁佰捌拾玖万贰仟捌佰壹拾捌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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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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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012.18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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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3年1月16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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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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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南昌市新建区农村水环境村点污水处理项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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