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瑶湖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公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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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2〕第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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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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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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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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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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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瑶湖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熊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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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6MA38B5LX75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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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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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瑶湖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4月在高新区昌东镇长胜村违法占用土地11401.47平方米(其中耕地5675.84平方米、其它农用地741.29平方米、建设用地2325.35平方米、未利用地2658.99平方米)建设公园。现场主要为游步道和绿地,其中硬化地块面积3176.51平方米,其余部分为绿化。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昌瑶湖公园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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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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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401.47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长胜村; 二、按非法占用耕地5675.8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6489.28元(玖万陆仟肆佰捌拾玖元贰角捌分);按非法占用其他土地3400.2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801.96元(贰万叁仟捌佰零壹元玖角陆分);按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325.3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976.05元(陆仟玖佰柒拾陆元零伍分);以上总计罚款人民币127267.29元(壹拾贰万柒仟贰佰陆拾柒元贰角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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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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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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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2年10月14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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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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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瑶湖公园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公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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