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分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地铁一号线东延瑶湖东站项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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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2〕第1013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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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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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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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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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叶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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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1MA39TPTX14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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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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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分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高新区麻丘村占地23994.01平方米(计35.99亩,地类为耕地9149.07平方米、其它农用地1299.29平方米、建设用地13545.65平方米)动工建地铁一号线东延瑶湖东站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8月开始动工建设,目前已建成1栋占地848.53平方米的1层钢结构加工棚,1栋占地229.03平方米的2层钢结构办公室,2栋共占地1255.23平方米的1层钢结构工人生活区,4栋共占地544.68平方米的2层钢结构员工宿舍,其余21116.54平方米土地已全部平整硬化。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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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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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修建地铁一号线东延瑶湖东站项目非法占用土地23994.01平方米至高新区麻丘村。 二、按占用耕地9149.0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罚款,计人民币155534.19元(拾伍万伍仟伍佰叁拾肆元壹角玖分);按占用其它农用地1299.2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9095.03元(玖仟零玖拾伍元零角叁分);按占用建设用地13545.6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40636.95元(肆万零陆佰叁拾陆元玖角伍分),以上总计罚款205266.17元(贰拾万伍仟贰佰陆拾陆元壹角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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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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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994.01平方米,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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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2年10月13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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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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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分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地铁一号线东延瑶湖东站项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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