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昌发电分公司未经批准非法 占地平整场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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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2〕第4003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9月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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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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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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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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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昌发电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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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2054412430Y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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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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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昌发电分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擅自占用南昌经济开发区樵舍镇环湖村102476.22平方米土地(其中建设用地102333.64平方米,林地142.58平方米)平整场地。现建成占地38574.14平方米的硬化场地,占地207.41平方米的钢棚。该地块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01843.9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面积803.94平方米。硬化场地与钢棚所占土地均为建设用地。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昌发电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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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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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2476.22平方米土地至樵舍镇环湖村; 二、按占用102333.64 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07000.92元(叁拾万柒仟圆玖角贰分);占用142.58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98.06元(玖佰玖拾捌圆零陆分);合计罚款额为307998.98元(叁拾万柒仟玖佰玖拾捌圆玖角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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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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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2476.22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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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2年9月20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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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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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昌发电分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平整场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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