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望北大道辅路及绿化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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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2〕第3020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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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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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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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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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胡小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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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2754217249Y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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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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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新建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开始擅自占用江西新建经济开发区珂里村土地916.64平方米和新建区石埠镇新潘村土地960.72平方米,合计1877.36平方米建设望北大道辅路及绿化带工程,均为耕地。2021年1月完工,现场未硬化场地,无建筑物。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856.7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64平方米。 南昌市新建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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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版)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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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16.64平方米土地至新建经济开发区珂里村,退还非法占用的960.72平方米土地至新建区石埠镇新潘村; 二、按占用1877.3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1915.12元(叁万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壹角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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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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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1877.36平方米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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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2年9月27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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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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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望北大道辅路及绿化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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