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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星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

发布时间:2022-09-23 10:25:16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字体:

案件名称

徐汉星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2〕第400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29

14

当 事 人

个人

自然人姓名

徐汉星

居民身份证号

360122199009023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徐汉星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3月擅自占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化镇徐邓村894.52平方米土地(均为未利用地)建设停车场。现场已全部硬化,无其他建筑物。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徐汉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94.52平方米土地至乐化镇徐邓村;

二、按占用894.52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472.6(肆仟肆佰柒拾贰圆陆角)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94.52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2914

处罚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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