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徐汉星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规划执罚决字〔2022〕第4004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9月 14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徐汉星 |
居民身份证号 |
360122199009023011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徐汉星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擅自占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化镇徐邓村894.52平方米土地(均为未利用地)建设停车场。现场已全部硬化,无其他建筑物。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徐汉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限期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94.52平方米土地至乐化镇徐邓村; 二、按占用894.52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472.6元(肆仟肆佰柒拾贰圆陆角)。
|
|||||||
处理结果 |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94.52平方米土地,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2年9月14日 |
处罚截止期 |
|
|||||
备 注 |
|
|||||||
徐汉星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案
-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