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昌分中心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道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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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2007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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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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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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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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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昌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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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海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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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12360100MB1J272103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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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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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昌分中心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擅自在南昌县黄马乡徐家村、江西省蚕桑茶叶研究所占地建设S426袁梁线改建工程黄马段道路。现状已平整土地,未硬化。经测量,该宗地总面积为25759平方米,其中林地8706平方米、坑塘水面4050平方米、建设用地11195平方米、未利用地1808平方米。经核,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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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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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759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县黄马乡徐家村、江西省蚕桑茶叶研究所,其中黄马乡徐家村18135平方米,江西省蚕桑茶叶研究所7624平方米。 二、按非法占用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地1275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9292元(捌万玖仟贰佰玖拾贰元);按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119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3585元(叁万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按非法占用未利用地180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656元(壹万贰仟陆佰伍拾陆元);以上总计罚款人民币135533元(壹拾叁万伍仟伍佰叁拾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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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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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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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1年10月28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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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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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昌分中心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道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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