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市管理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赣江市民公园四期项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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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1010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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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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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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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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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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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11360113MB1G25239B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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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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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市管理局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红谷滩区生米镇黄佩村、安丰村、斗门村、渔业村占地277050平方米(计415.575亩,其中黄佩村土地100550平方米、安丰村土地94233平方米、斗门村土地80442平方米、渔业村土地1825平方米)动工建赣江市民公园四期项目。根据测绘成果资料显示,其中耕地19163平方米、林地140平方米、其它农用地6353平方米、建设用地178053平方米、未利用地73341平方米。该项目于2020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2020年8月停工,目前已建成占地33501平方米的硬化道路,其余243549平方米土地已平整。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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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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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修建赣江市民公园四期项目非法占用土地277050平方米至红谷滩区生米镇黄佩村、安丰村、斗门村、渔业村(其中黄佩村土地100550平方米、安丰村土地94233平方米、斗门村土地80442平方米、渔业村土地1825平方米)。 二、按占用耕地1916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罚款,计人民币325771元(叁拾贰万伍仟柒佰柒拾壹元整);按占用林地、其它农用地、未利用地共7983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558838元(伍拾伍万捌仟捌佰叁拾捌元整);按占用建设用地17805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534159元(伍拾叁万肆仟壹佰伍拾玖元整),以上总计罚款1418768元(壹佰肆拾壹万捌仟柒佰陆拾捌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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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已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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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77050平方米,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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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1年10月18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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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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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市管理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赣江市民公园四期项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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