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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市管理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九龙湖运动园项目案

发布时间:2021-11-02 14:33:49来源:市自然资源局浏览量:字体:

案件名称

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市管理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九龙湖运动园项目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1008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11018

当 事 人

个人

自然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11360113MB1G25239B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经查,南昌市红谷滩区城市管理局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红谷滩区生米镇斗门村、东城村、朱岗村占地320232.32平方米(计480.348,其中斗门村土地220226.48平方米、东城村土地30817.5平方米、朱岗村土地69188.34平方米)动工建九龙湖运动园项目。根据测绘成果资料显示,其中耕地214051.51平方米、林地49378.83平方米、其它农用地15829.98平方米、建设用地23771平方米、未利用地17201平方米。该项目于20206月开始动工建设,20208月停工,目前已建成2栋共占地271.41平方米的1层公厕、1栋占地45.46平方米的1层自行车棚、1栋占地36.91平方米的1层管理用房,以上总建筑面积353.78平方米;另建成占地46402.13平方米的硬化道路,其余273476.4平方米土地已平整。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责令退还修建九龙湖运动园项目非法占用土地320232.32平方米至红谷滩区生米镇斗门村、东城村、朱岗村(其中斗门村土地220226.48平方米、东城村土地30817.5平方米、朱岗村土地69188.34平方米)。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53.78平方米。

三、按占用耕地214051.5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罚款,计人民币3638875.67元(叁佰陆拾叁万捌仟捌佰柒拾伍元陆角柒分);按占用林地、其它农用地、未利用地共82409.8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576868.67元(伍拾柒万陆仟捌佰陆拾捌元陆角柒分);按占用建设用地2377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71313元(柒万壹仟叁佰壹拾叁元整),以上总计罚款4287057.34元(肆佰贰拾捌万柒仟零伍拾柒元叁角肆分)。

处理结果

已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0232.32平方米,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11018

处罚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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