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活动板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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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100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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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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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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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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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罗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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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2158665977T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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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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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擅自在经开区白水湖管理处中联村占地2285.11平方米(3.43亩)动工建活动板房(其中有林地1420.32平方米、建设用地864.79平方米)。目前已建成1栋占地面积为195.73平方米的1层厨房、1栋占地面积为206.99平方米的1层浴室、1栋占地面积为19.5平方米的1层水房配电房、4栋共占地面积为782.9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65.84平方米)的2层员工宿舍,其余用地有1060.47平方米已硬化,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以上共计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面积为3048.53平方米,其中在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面积为2001.5平方米。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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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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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修建活动板房项目非法占用土地2285.11平方米至白水湖管理处中联村。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01.5平方米。 三、按占用林地1420.3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9942.24元(玖仟玖佰肆拾贰圆贰角肆分);按占用建设用地864.7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2594.37元(贰仟伍佰玖拾肆圆叁角柒分),以上总计罚款12536.61元(壹万贰仟伍佰叁拾陆圆陆角壹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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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已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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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85.11平方米,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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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1年5月26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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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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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活动板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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