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原安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建潦河景观工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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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0〕第3009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3月 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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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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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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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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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名称 |
安义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胡百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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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113601237057989488 |
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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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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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原安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擅自占用安义县鼎湖镇中洲村、板溪村和榨下村土地合计81251.46平方米(其中耕地46699.89平方米,园地267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599.96平方米,建设用地14224.61平方米,未利用土地16055平方米)建潦河景观工程,现状为绿化景观和硬化场地,已完工。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70550.7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0700.7平方米。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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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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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846.56平方米土地至鼎湖镇板溪村,退还非法占用的67782.9平方米土地至鼎湖镇中洲村,退还非法占用的6622平方米土地至鼎湖镇榨下村; 二、按占用耕地46699.8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93898.13元(柒拾玖万叁仟捌佰玖拾捌圆壹拾角叁分),按占用园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合计20326.9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2288.72元(壹拾肆万贰仟贰佰捌拾捌圆柒角贰分),按占用建设用地14224.6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2673.83元(肆万贰仟陆佰柒拾叁圆捌角叁分),以上合计罚款额978860.68元(玖拾柒万捌仟捌佰陆拾圆陆角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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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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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1251.46平方米,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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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生效期 |
2021年3月4日 |
处罚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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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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