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1 |
昌省属国用(2002)07号 |
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
土地使用权证 |
东湖区贤士一路39号 |
公告单位: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