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利人未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洪自然规划字[2023]7号)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注销,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8月28日之前)将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2157号
联系方式:83887355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面积 |
1 |
洪土国用(登西2011)第D467号 |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12069.08平方米 |
公告单位: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