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1 |
无证号-110 |
省委办公厅房管处 |
土地证 |
一经路6号,二经路10、11、12、13号 |
公告单位: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