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1 |
洪土国用登高(2007)第535号 |
江西蓝天学院 |
土地使用权证 |
高新开发区昌东瑶湖大道115号 |
公告单位: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