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1 |
洪土集有(登谱2013)第138号 |
京川村邓村小组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
航空路以东 |
公告单位: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