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1 |
东字第312583号 |
何文红,吴志刚 |
房产证 |
东湖区洪都北大道218号3栋3单元701室 |
公告单位: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