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洪土集有(登西2013)第010号 |
大脊村农民集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西湖区桃花镇大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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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6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