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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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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办事机构

2.3  应急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专业应急队伍与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基础

3.2  应急值班

3.3  监测与预警

3.4  灾(险)情速报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5  应急响应

5.1  预警响应

5.2  险(灾)情响应

5.3  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资金保障

6.4  应急物资保障

6.5  宣传培训

6.6  应急演练

6.7  信息发布

6.8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7.2  预案修订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1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全省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应急机构与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西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全省日常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挥省内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和移民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公司、武警江西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核工业地质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的分管领导。

2.2  应急办事机构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应急委、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指示和工作部署的常设办事机构。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协调成员单位,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间的应急工作;承担发布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相关信息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会议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防灾信息传达、收集、分析与报送;应急值班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与协调;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预案管理;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具体工作。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地质环境处处长、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主任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2.3  应急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负责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险)情实时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承担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地质灾害相关新闻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乡镇规划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因灾损毁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协助当地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和城市道路正常运行,参与应急抢险,指导并帮助制定灾区和农村房屋灾后重建规划。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沿线法定管理范围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组织抢修被损毁的公路设施,尽快恢复交通运输。保证抢险车辆优先通行,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水情、汛情监测信息,协助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指导山洪地质灾害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统计资料;协助灾区政府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省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的项目立项和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重大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公安民警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击破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紧急期间,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所属工业企业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协调工业企业救援队伍参与地方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省卫生厅: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帮助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卫生安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省教育厅: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助当地政府及时做好损毁校舍的修复工作,合理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省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的日常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为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配合建立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联合省国土资源厅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分析预测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参与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鉴定、监测和应急处置。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紧急情况下,负责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无偿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省旅游局:负责协调督促做好旅游景区、旅游设施的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灾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督促市、县(区)安监局做好地质灾害防灾相关配合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管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参与地质灾害预防性安全检查;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市、县(区)煤监局、煤矿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参与地质灾害预防性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协调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因地质灾害引发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南昌铁路局:负责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铁路设施,尽快恢复铁路运输通道。优先运送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

省电力公司:负责所属电厂、供电设施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抢修灾区损毁的供电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紧急情况下,负责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武警江西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包括11万及15万地形图、4D产品和卫星遥感影像等资料),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测绘保障。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核工业地质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技术支撑。组织本系统队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研究工作;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和处置;按要求承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相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

2.4  专业应急队伍与职责

建立以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为骨干的省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完善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不断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处置工作的业务支撑和技术指导能力。

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作为省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全省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和应急平台管理工作,承担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地质灾害监测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险情灾情统计、评估、趋势会商及信息报送;应急调查与处置、应急演练、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技术指导;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宣传与培训等工作。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监管等工作。

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具有水、工、环地质及气象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参与拟定地质灾害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难点、热点或突发性问题研究等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基础

3.1.1  公布年度防治方案

省、设区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1.2  加强基础调查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工作来抓。按照政府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调查、群众广泛参与的模式,相关市、县()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及专业调查单位参加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要把地质灾害调查作为保民生、促和谐的政治任务,调集精干力量,认真开展调查,加快完成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查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任务。

3.1.3  建立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防灾责任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灾害隐患。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回检查,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3.1.4  严格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各类工程,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要加强矿山采空区和岩溶发育区地面塌陷管理,防范矿山地下开采、岩溶地下水开采、地下工程活动等引发地面塌陷灾害。

3.1.5  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3.2  应急值班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在全省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险)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3.3  监测与预警

3.3.1  建立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国土、气象、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临灾监测预警网络。

3.3.2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和完善省、设区市、县三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快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与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时效性及准确性。

3.3.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省、设区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根据最新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风险预警研究成果编制《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年度方案》,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预警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弱到强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

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依据江西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降雨强度等级(表1、表2)确定。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划分表

1

降雨强度等级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

4

3

2

1

高易发

蓝色

黄色

橙色

红色

中易发

不发布

蓝色

黄色

橙色

低易发

不发布

不发布

蓝色

黄色






降雨强度等级划分表

2


过程降雨量(mm)

50-170

170-250

250-320

≥320


日预报降雨量(mm)

30-60

60-100

100-150

≥150


降雨强度等级

4

3

2

1


备    注

降雨强度等级依过程降雨量及日预报降雨量取最大值
















3.3.4  地质灾害预警

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设施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视情况安装专业监测仪器,相关单位应利用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根据预警模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

3.3.5  发布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蓝色预警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风险预警等级达到黄色预警时,用电话、传真或手机短信,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街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当风险预警等级为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时,联合预警机构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传真或手机短信,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街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专业监测点灾(险)情预警,由负责该隐患点监测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依程序、按权限适时发布。

3.4  灾(险)情速报

3.4.1  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小时报告: 发生有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以及成功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例,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接到报告的12小时内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2  速报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灾害规模、灾情险情、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3.4.3  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5  应急响应

有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发生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通知危险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及时核实上报相关预警或险情、灾情信息,组织当地群众采取临时避让、自救互救等措施,及时安排专人监测灾(险)情发展、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组织做好受威胁群众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视预警和险(灾)情等级,分级启动相应响应行动。

5.1  预警响应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加强对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区内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与分析;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巡查,督促检查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达到撤离临界雨量时,当地政府、部门及单位及时组织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

5.1.1  蓝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蓝色预警信息发出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醒应急值班人员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趋势;逐级督促预警区内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应急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检查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避让和处置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准备工作。

5.1.2  黄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蓝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各级应急值班人员还必须加强对雨、水情的实时监测;预警区内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应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立即到岗到位,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相关县(市、区)、乡(镇、街办)所辖专业应急队伍、技术专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出发准备。

视情况或根据下级应急指挥部申请,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或技术专家组督促、检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5.1.3  橙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黄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省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收集逐4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灾)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领导加入应急值班或带班;各级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相关市、县(区)所辖专业应急队伍、技术专家和预警区域内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加强戒备,一旦实时雨情监测或气象短临预报24小时内将达到撤离临界雨量,当地政府、部门及单位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

视情况或根据下级应急指挥部申请,省、设区市两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或技术专家组督促、检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5.1.4  红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橙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领导加入应急值班或带班;省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提供逐2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灾)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做好24小时应急出发准备;预警区域各级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适时组织区内可能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视情况或根据设区市级应急指挥部申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或技术专家组督促、检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5.1.5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险(灾)情应急响应。

5.2   险(灾)情响应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所在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必须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根据险情或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1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地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报告,请求派国务院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省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地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国土资源部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所在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县、乡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省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3  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由险(灾)情所在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防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或根据设区市级应急指挥部申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可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4  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由险(灾)情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级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派出由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或根据县级应急指挥部申请,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可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3  应急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省、设区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移动应急通讯等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应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平台与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省级平台应建立完善应急调查与监测车载视频会商系统、无人机航摄系统、三维激光扫描成像系统等先进装备,设区市、县级平台也应配备较先进的应急调查、视频会商设备。

6.2  应急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等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各设区市及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尽快组建以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为骨干的应急专业队伍,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专职人员,切实提高其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

6.3  应急资金保障

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6.4  应急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车辆、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5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和相关法规、政策等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6.6  应急演练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协调联动和应急反应能力,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成员单位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定期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或应急抢险救灾综合演练。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县、乡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将年度演练方案,演练总结及演练绩效评估情况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信息发布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8  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本预案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市、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参照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设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及时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7.2  预案修订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本预案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作为预案修订时的依据。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发生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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